浙江公司可否在注冊地以外辦公?會有什么風險和后果?
我們生活中這種現象還是比較常見的。
比如你用一個朋友家的房產證(住宅性質)注冊了一家公司,而公司實際是在那個房產證地址以外的其他地方營業;比如公司注冊地址是在A區,而公司實際是在B區開展業務活;比如你找人把公司注冊在了一家孵化基地(空殼型的),而公司實際在其他地方開門營業等等。這些都屬于公司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不一樣的情形,簡單地說就是“異地經營”或者“異地辦公”。
一問:異地辦公合法嗎?
不合法。我們經常說公司是法律擬制的一個法人,公司辦理的營業執照就好像一個人辦理的身份證,在一家公司的營業執照和一個人的身份證上都有一個非常詳細的地址,可以理解成是官方備案了的地址,這個地址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公司的注冊地址或者一個人戶籍地址,這個地址絕對具有唯一性,就像一個人只能有一個身份證地址一樣,一家公司只能有一個注冊地址,絕對不可以有兩個注冊地址。當然了,實踐中一個人連續在戶籍地址以外的其他地方連續居住超過一年額的我們稱之為經常居住地,一般是得有經常居住地核發的暫住證來證明這個事實,而一家公司也可以有個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那是得辦理相關手續的和辦理變更登記的。所以,異地辦公不合法。
二問:異地辦公有什么法律風險和承擔什么后果?
我們簡單回答,異地辦公這個現象也比較普遍存在,如果沒有人發現和沒有人過問這個現象那就沒有任何事,大家不都這么干嘛,你也是該干啥干啥,但是,客觀的邏輯是沒出事不等于沒有風險,只是這個風險屬于隱形狀態或者說是個潛在的風險罷了。
風險一:可能被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風險。
你異地辦公,如果被人投訴了或者被監管部門發現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可能會查處這家公司,公司可能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面臨警告、罰款、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風險二:喪失話語權的風險。
如果有人告你公司了,讓一家公司當被告,人家原告肯定是以官方登記的地址即公司的注冊地址為被告列明地址,同樣的法院也會以公司的注冊地址為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結果就是法院把相關文書送達到公司的注冊登記地址了,而你公司又因不在登記地址辦公可能收不到法律文書,通常情況是物業簽收材料后當垃圾擱置一邊或者法院通過法院報紙公告,最后法院只能按通知不到被告公司來處理,這樣公司壓根就不知道有人告、在那告和告什么,自然也就喪失了法律給予公司當被告時的抗辯權利。
風險三:比較容易輸了案子的風險。
A情況:就是上面提到的法院無法通知到公司導致公司沒有參與到訴訟環節中來,因為沒有有效抗辯進而需要承擔沒有答辯和沒有舉證質證的不利后果,法院會缺席判決,容易讓公司輸了案子。
B情況:比如《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中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給付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為公司在官方登記的注冊地址,如果住所地和經營地不一致,合同對方的當事人往往會據此抗辯而不履行合同義務,這樣一來公司就得承擔敗訴風險。
三問:異地辦公的風險該怎么防控?
辦法一:以不變應萬變,就是建議盡快地變更注冊登記地址到辦公地址,或者在實際辦公地址另行登記、備案、注冊一家新公司。
辦法二:辦法總比困難多,考慮成立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可以是可登記備案的外地辦事處,也可以是合法合規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
辦法三:也不能站著說話腰不疼,有些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須異地辦公,有些公司為了享受一些異地辦公的特殊優惠只能異地辦公才能活下來,諸如此類,可以在注冊地址派駐專人保證公司可以收到所有公司信函,可以在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時明確約定好履行地點,這樣盡最大可能地規避合同履行的風險、訴訟缺席的風險等等。
辦法四:沒有什么大不了的,異地辦公一般頂格罰款是十萬元,那公司用一個可以承受的后果去實現更大的商業利益也是可以選擇的和符合商業邏輯的。